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对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实施综合治理的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1〕154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实施综合治理的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对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实施综合治理的意见
(自治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一年八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打击走私力度,强化反走私综合治理,有效遏制北部湾海域、北仑河一线和西江水域小额走私活动的指示精神及工作部署,结合我区深入开展反走私斗争的实际,在海关或其他执法机关对查获的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再移交船(车)籍地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打私综治办)进行集中管理、停航(驶)整顿等后续处理工作,使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
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海关对查获参与走私的船舶和车辆开展调查取证工作。案件涉嫌构成走私罪的移交海关走私犯罪侦查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其船舶和车辆经侦查部门同意或者法院作出判决后予以处理。案件不构成走私罪的,由海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其中不属专门或多次用于走私的船舶和车辆,海关无法予以没收的,移交船(车)籍地打私综治办进行后续处理。
二、海关自查或走私犯罪侦查部门移交海关处理的非涉罪参与走私的船舶和车辆,由查获或接收案件的海关依法调查处理,经调查不属于专门或多次用于走私的船舶和车辆,海关向船(车)籍地打私综治办发出《参与走私船舶和车辆移交通知书》(表1)。打私综治办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携带该通知书前来海关接收船舶和车辆,并办理船舶(车辆)证书、证件、船员(驾驶员)证件、走私货物清单(品名、数量、货值)的移交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