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要在规定的蔗区范围内销售糖料蔗;
(四)按期归还制糖企业发放的扶持资金。
违反上述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纠正,拒不纠正的,将追究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十三条 制糖企业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按规定的蔗区范围收购糖料蔗;
(二)按合同收购糖料蔗;
(三)不得压质压价收购或变相抬价抢购糖料蔗;
(四)禁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便利损害蔗农利益。
第十四条 糖料蔗运输经营者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持有有效证件;
(二)持有本蔗区制糖企业的糖料蔗专运证、派车单;
(三)到合同规定地点装运糖料蔗;
(四)禁止利用工作之便进行各种坑农行为。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糖料蔗的运输管理、监督,实现有序、安全运输。违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六条 在政府规划的机制糖企业蔗区内坚决依法取缔土地榨糖,以有效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
第十七条 加强调整结构,新建或扩建的制糖企业要按有关规定报批;凡列入国家和自治区关闭破产计划的制糖企业,不准开工生产,不得从事糖料蔗收购经营活动,违者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责令其停产。
第十八条 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任何形式的糖料蔗来料加工业务,除追缴税收和规费外,并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制糖企业法人代表的责任,并依法给予处罚。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不得对制糖企业以包税制等方式承包、租赁经营。违者必须依法终止合同,并追究当地政府主要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蔗区县(市、区)长、乡(镇)长是蔗区管理的第一责作人,凡蔗区管理混乱的地方,要首先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如发现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有违反本意见有关规定牟利的,要严格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市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