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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强糖料蔗购销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第六条 糖料蔗生产者应与制糖企业签订购销合同。购销合同应本着协商、平等和自愿的原则,由制糖企业与蔗农或受蔗农委托的村民委员会等,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同》的要求签订糖料蔗购销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强化扶持力度。制糖企业须按照企业加农制定扶持蔗农的措施。完善甘蔗技术服务,搞好蔗区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并将这些措施的实施纳入合同之内。
  第八条 签订合同双方应履行签订的购销合同规定。蔗农有责任和义务按制糖企业的要求种植糖料蔗,实行良种良法栽培,提高产量和糖料蔗品质,按照制糖企业签订的合同中确定的砍、运计划交售糖料蔗。制糖企业必须按照合同和有关规定及时兑现蔗农的蔗款。未签订合同的,当年榨季的蔗款必须在下个榨季开榨前付清。违者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历史拖欠的蔗款,从本意见公布起2年内全部付清。国有制糖企业兑付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政府解决。
  第九条 对政府已划定为非糖料蔗种植区(如还林、还草地区)种植的糖料,不属制糖企业扶持范围。
  第十条 糖料蔗购销价格实行自治区政府指导价。从2001/2002年榨季开始,全面推行糖料蔗收购价格与工厂食糖销售平均价格挂钩联动和糖料蔗优质优价办法。具体价格政策由自治区物价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行。不执行价格政策的,由物价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规范和清理价外收费。各级政府及任何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要求制糖企业在兑付农民糖料蔗款时代扣各种费用。违者由上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情节严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并通报批评。所有涉及糖料蔗的价外收费,都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批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执行。违者将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蔗农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与有收购资格的单位签订销售合同;
  (二)按合同约定和制糖企业砍运计划收获或销售糖料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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