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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加强糖料蔗购销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自治区经贸委
 《关于加强糖料蔗购销工作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1〕80号)


各地区行署,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经贸委拟定的《关于加强糖料蔗购销工作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自治区经贸委,由自治区经贸委汇总后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一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糖料蔗购销工作管理的意见
          (自治区经贸委 二00一年十月)

  为维护蔗农(包括其他糖料蔗种植者,下同)和制糖企业的共同利益,规范糖料蔗的管理,避免无序竞争和资源浪费,促进糖业稳定发展,根据我区糖料蔗生产、加工的特点,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 蔗区管理坚持谁投资,谁扶持,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建立庶农和制糖企业责、权、利相统一的关系,共同应对市场竞争。
  第二条 广西境内凡从事糖料蔗的种植、购销、运输、加工等活动均须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根据本意见要求负责对本辖区糖料蔗种植、购销、运输、加工等方面工作的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糖料蔗蔗区的划定。
  (一)根据自治区糖料蔗种植区划和建设制糖企业时划定的蔗区,维持现状。个别需要调整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二)新开发的蔗区,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并公布。
  (三)对跨县(市、区)布局的蔗区和有争议的蔗区,按属地管理原则分别由地、市、县政府和自治区糖业主管部门协商划分。
  (四)对无制糖企业或糖料蔗充裕需跨蔗区调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特产税、增值税征收返还和其他利益关系由双方具体商定。
  第五条 糖料蔗原则上由制糖企业按合同进行收购。违者将按照《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有关精神,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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