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加快乡镇企业信息网络建设,形成信息网络服务体系,联系和引导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乡镇企业结构调整提供信息、融资、担保、项目、人才、技术、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三、以科技进步为动力,推动乡镇企业技术创新
24.建立和完善以企业为主的技术创新体系和机制。积极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乡镇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建立或联合建立技术开发与创新机构,逐步向科研生产一体化方向发展。鼓励和促进乡镇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进行联合与协作。要进一步强化企业的技术引进与消化吸收,按照市场需求,不断开发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鼓励各类科技机构为乡镇企业提供科技信息、技术评价、技术经纪等服务。到“十五”末,以产品开发为主的大部分企业要建立技术开发机构,这些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要达到企业员工总数的10%以上。
25.按照市场的需求,逐步建立起以高新科技为主导、先进适用技术为主体、一般实用技术和传统技术并存的多层次技术创新体系。把信息技术、生物技术与传统农业技术相结合,加速对乡镇企业传统产业技术的改造和升级,重视和加强电子信息、网络等高新技术在传统产业中的应用,逐步提高传统技术装备水平,努力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附加值。到“十五”末,高新技术产业的产品销售收入要占全省乡镇企业营业收入的10%以上。
26.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增加对科技创新的投入。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和产品。金融、财政、税务部门应积极支持。符合技改的企业,由省乡镇企业局审核后报省经贸委,在技改贴息资金安排上给予大力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仍按云发〔1998〕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列支。鼓励、协助和支持中小型科技企业积极申请国家和省级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逐步提高技术研究开发和技术改造投入比重,企业用于技术改造投资要达到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70%以上;企业用于技术开发经费占销售收入的比例要达到1%以上,大中型乡镇企业要达到3%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要达到5%以上。
27.加大科技成果的转化力度,以开发新产品带动技术、工艺和组织结构的创新,逐步建立为乡镇企业服务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扩散示范基地。鼓励和组织乡镇企业扩散自主研制开发的成熟的先进适用技术。凡是接受转让成熟科技成果的企业利用转让技术生产的产品,经有关部门认定后,自取得销售收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2年。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入股,作价金额上限可占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高新技术企业新增的净资产(扣除国家投入部分),可以量化30%奖励给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或职工。
28.引导企业强化营销管理,努力开拓市场;推行和强化全面质量管理,贯彻实施GB/19000-ISO9000族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质量体系认证;强化成本管理,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建立良好生产环境和生产秩序;积极推进计算机管理,加快信息网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