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乡镇企业产权界定继续按云政发〔1999〕4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执行。资产的价值量以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财政、土地等有关部门确认的结果为准,资产的出让价格可参照评估确认结果由市场决定。
8.企业经营者以职工身份出资入股,经职代会和其他出资人同意,可比一般入股职工更多地持有企业股份。在中小企业中,鼓励经营者持股超过职工持股总量的50%,企业法定代表人持股超过经营者持股量的50%。经营者出资认购股份,在有资产或股权抵押或担保前提下,允许3-5年内分期付清本息。
9.符合各级政府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债转股条件的乡镇集体企业,对借用的各级财政有偿资金,可按照同级政府和财政部门有关债转股的规定,积极组织实行债转股工作,省级财政有偿资金债转股的有关办理程序按省财政厅云财综〔2001〕18号文件执行。
10.认真贯彻落实云政发〔1998〕144号和原省物价局云价费发〔1998〕144号和原省物价局云价费发〔1998〕255号文件关于企业改制、改造、改组中有关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土地登记、房产登记收费减免的政策。
11.乡镇集体企业通过职工持股或职工出资整体改制为股份合作制、公司制、私营企业的,产权转移不视为产权交易,不得征收各项税费。企业整体出让发生的产权交易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其他费用。企业改制中单纯的房地产交易按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执行。
12.乡镇集体企业改制为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企业集团的可维持原有用地方式,改制时可以不办理土地征用和出让手续。改制后其土地使用权再次发生转让、出租、抵押等市场行为的,应依法办理土地征用、出让等有关手续。
13.各级金融部门应按现行政策,为产权制度改革中的乡镇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和服务。
14.为简化手续,缩短改制时间,对乡镇企业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前期工作由各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改制方案由省乡镇企业局报省经贸委审批。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改制方案报经同级乡镇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后,向同级工商局登记。
15.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主动为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政策支持和优质服务,及时协调处理改革中出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应在接到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报批材料7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确答复。
二、以市场为导向,促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
16.要紧紧围绕建设绿色经济强省、民族文化大省和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国际大通道三大战略目标,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依托,以提高综合竞争力为目标,推进乡镇企业布局结构、产业结构、产品结构、组织结构、所有制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逐步实现结构优化、产业升级、产品更新和布局合理,促进生产力要素的合理配置,推动小城镇建设,提高乡镇企业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