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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采取多种形式推动中小旅游企业改革,鼓励多种经济成分参与旅游业发展。继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放开搞活国有小企业的决定精神,旅行计、宾馆饭店、旅游汽车公司等企业,要坚持有进有退,通过减持股权、合资合作、资产变现、破产兼并、公开拍卖等多种形式,促使国有资本有序退出,鼓励民营、集体、外资等其他经济成分参与旅游业,形成多元化的旅游市场主体格局。
  加大对旅游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股票发行上市等方式融资。积极研究实施对旅游涉外企业实行创汇、结汇奖励的办法。对旅游宾馆饭店实行与其他一般工商企业同等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房产税由企业申请,经省财政审核后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减免照顾。放开对旅游涉外运输车辆在进城数量和线路方面的限制。对旅游企业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严禁向旅游企业乱收费、乱罚款。
  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市场需求。要运用重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调节旅游淡旺季的游客流量,缓解困游客过于集中对生态环境和文化遗产保护形成的压力。
  三、坚持政府主导战略,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建立健全旅游产业发展的指导和协调机构。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努力形成上下联动,社会各方积极参与的旅游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强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按照建立旅游大市场、发展旅游大产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旅游行政管理机构。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旅游产业的管理和指导,强化宏观调控职能。
  加强依法行政。健全地方旅游管理法规,抓紧制定陕西省旅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陕西省旅游景区管理办法,陕西省旅游景区景点导游人员管理办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建立省地两级旅游质量监督机构。
  全面提高服务质量。积极推进旅游标准化工作,实行规范化服务。对旅游企业全面实行质量认证制度,提高旅游企业的管理水平和管理质量。
  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要坚持和完善旅游市场联合执法检查制度,强化对旅游市场的综合治理,规范各类旅游经营单位和个人的经营和服务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经营活动,严肃查处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案件,切实保护旅游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加强旅游安全、卫生保障和环境保护工作。公安、交通、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质监、环保、旅游等部门要紧密配合,切实做好重点旅游景区、景点和旅游城市的社会治安、交通疏导、运输安全、卫生防疫、紧急救援和环境保护工作,确保旅游安全。旅游重点城市要设立旅游治安管理机构,省级旅游景区要建立和完善旅游治安巡查制度。景区、景点应公布治安举报电话。建立“旅游治安检查证”制度,规范旅游治安检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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