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五)事前监察与跟踪监察相结合。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察工作程序。
(一)立项。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统一部署和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或领导批示交办的执法监察事项,可直接立项;本办法第四条(二)、(四)、(五)款规定的事项,须提交监察厅(局)长办公会决定立项。
对涉及全局性的、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执法监察事项的立项,应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批准或备案。
(二)成立执法监察工作组;
(三)制定实施方案;
(四)组织实施。1.对要进行执法监察的内容、要求事项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被监察单位。2.根据情况可要求被监察单位进行自查,3.执法监察组对被监察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调查。4.综合分析后提出执法监察评估意见;
(五)形成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执法监察基本情况、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对问题性质的认定、责任的确定、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六)向被监察单位反馈意见;
(七)对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程序立案查处。
第七条 执法监察组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执法监察工作方案及其实施计划;
(二)组织实施执法监察工作;
(三)撰写执法监察工作情况报告;
(四)完成执法监察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组卷归档工作等。
第八条 行政监察中可采取的措施。
(一)要求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它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二)要求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被监察单位、有关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第九条 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
行政监察机关根据监察结果,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监察决定或提出监察建议。重要的监察决定或监察建议应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监察机关同意。《监察决定书、《监察建议书》按监察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填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甘肃省监察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