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
关于甘肃省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办法(暂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88号 2001年7月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监察厅《关于甘肃省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办法(暂行)
(省监察厅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全面正确地行使行政监察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勤政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的权力,对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情况实施的检查。
第四条 行政监察机关开展执法监察事项的立项依据。
(一)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统一部署;
(二)政府作出的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经济决策的实施;
(三)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或领导交办的事项;
(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五)行政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六)行政监察机关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方法。
(一)独立监察与联合监察相结合;
(二)自查与组织抽查相结合;
(三)重点监察与全面监察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