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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关于甘肃省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宣布失效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
 关于甘肃省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办法(暂行)的通知
 (甘政办发〔2001〕88号 2001年7月1日)


各地行政公署,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监察厅《关于甘肃省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办法(暂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办法(暂行)
          (省监察厅 二00一年三月十九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行政监察机关执法监察工作,全面正确地行使行政监察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能,是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勤政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执法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赋予的权力,对国家行政机关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决定、命令中的情况实施的检查。
  第四条 行政监察机关开展执法监察事项的立项依据。
  (一)上级行政监察机关的统一部署;
  (二)政府作出的重大改革措施和行政、经济决策的实施;
  (三)本级人民政府要求或领导交办的事项;
  (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五)行政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六)行政监察机关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察工作方法。
  (一)独立监察与联合监察相结合;
  (二)自查与组织抽查相结合;
  (三)重点监察与全面监察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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