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关于
省直单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1〕88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制订的《省直单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月九日
省直单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计入比例方案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二00一年八月)
根据《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及《
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从业人员和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资金计入办法如下:
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分部分划入:一是本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帐户;二是将统筹地区全部单位缴费的30%,分不同年龄段按不同金额计入从业人员的个人帐户: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计入4元;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计入6元;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的,计入9元;50周岁以上的,计入13元。
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分不同年龄段按不同金额计入;年龄在70周岁以下的,计入40元;70周岁以上的,计入48元。
二、上述个人帐户计入金额标准自2001年8月起执行,按月计入。此前已按有关规定计入个人帐户的资金不再调整。
三、2002年的个人帐户原则上按上述金额计入,一年一定,按月计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