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第四十五条 各级政府应当实行办文限时制,提高办文效率。省政府机关一般公文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涉及人财物及其他需要协调解决问题的公文,应当力争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确有困难的,应当予以说明。
第四十六条 省政府各部门对省政府公文、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省政府办公厅交办公文按照以下要求办理:
(一)省政府公文、省政府办公厅公文中要求报告执行情况,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将执行情况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
(二)对省政府办公厅分发或者翻印的国务院公文、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应当认真贯彻。确需省政府行文作具体部署的,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省实际,提出贯彻意见,并代拟文稿报送省政府办公厅。
(三)对省政府领导批请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或者省政府办公厅转请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限要求办理。紧急公文应当在1至2个工作日内、非紧急公文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报省政府办公厅。突发事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需要贯彻执行的国务院公文、国务院办公厅公文,依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四十七条 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对于下发的重要公文应当及时了解和反馈执行情况。对逾期未办的公文,要查明情况,贻误工作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承办部门负责人和承办人的责任。
第八章 公文归档
第四十八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四十九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五十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机关整理(立卷)、归档,其他机关保存复制件或者其他形式的公文副本。
第五十一条 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其他机关职务,在履行所兼职务职责过程中形成的公文,由其兼职机关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十二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部门移交。立卷归档工作应当接受档案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五十三条 拟制、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