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以机关名义制发的公文,必须凭经机关领导签发的文稿,方予用印。
如发现公文不符合要求,监印人有责任向有关人员提出意见,经修正后,方予用印。
第三十六条 缮印好的公文由文秘部门统一分发,分发前,文秘部门应当从内容到文字、格式进行最后复核,确认无误并签字后才分发。分发公文必须将其标题、密级、发文字号、紧急程度、主送(抄送)单位、份数、发文日期等登记清楚,以利查询。传递公文必须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三十七条 利用传真系统传送秘密公文时,必须采用加密装置。凡需存档或者送领导人批示的传真件,应当复制后再行处理,以利长期保存。
第七章 收文办理
第三十八条 收文办理指对收到公文的办理过程,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承办、催办等程序。
第三十九条 收到下级机关上报的需要办理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审核。审核的重点是: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涉及其他部门或者地区职权的事项是否已协商、会签;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是否规范。
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文,经办公厅(室)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一)内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的;
(二)要求办理或者解决的事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不应当由本机关受理的;
(三)无特殊情况而越级请示、报告的;
(四)属于来文机关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而要求上级机关处理的;
(五)内容涉及有关部门但未经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或者虽经协商但没有如实反映有关部门意见、不符合会签程序的;
(六)一文多事,多头请示或者不盖印章的;
(七)“报告”中央带请示事项的;
(八)上行文未按照要求注明签发人或者签发人不是主要负责人而未附说明的;
(九)“请示”未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的;
(十)代政府草拟或者送审的文稿,未附上相关的文件、法规和材料的;
(十一)其他违反(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
第四十一条 经审核,对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公文,文秘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送负责人批示或者交有关部门办理,需要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部门。紧急公文,应当明确办理时限。
第四十二条 承办部门收到交办的公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照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对不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或者不宜由本单位办理的,应当及时退回交办的文秘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三条 公文办理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如有分歧,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如仍不能取得一致,可以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者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