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拟制公文,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如有分歧,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出面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时,主办部门可以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报请上级机关协调或者裁定。
上报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应当附上与其他部门协商一致或者不同意见的书面材料。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者会签公文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的以外,协办部门一般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协办部门应当提前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否则视为失职。主办部门可以视其为没有不同意见,并据此继续办理有关公文;需要报送上级机关的公文应当在公文中说明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需要请示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应当抓紧做好前期工作及时上报,给上级机关留出研究、决策的时间。一般事项应当提前两周,紧急事项也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特别紧急的事项,需要在7个工作日内批复的,除突发事件以及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或者领导同志另有交待的事项外,必须在文中说明紧急原因及在本部门的办理过程。
第三十条 代政府草拟或者送审的文稿,必须附上相关的文件、法规和材料,同时要注明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第三十一条 公文送负责人签发前,应当由办公厅(室)进行审核。公文审核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坚持政策,严谨细致,讲求效率,注重质量,精益求精。审核的重点是: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等。
第三十二条 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不是主要负责人签发的上行文应当附说明);以本机关名义制发的下行文或者平行文,由主要负责人或者由主要负责人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发。
第三十三条 公文正式印制前,文秘部门应当进行复核,重点是: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当按照程序复审。
第三十四条 缮印公文,应当按照轻重缓急安排。紧急公文必须按照时间要求印出,不得延误。缮印公文必须迅速准确,字样清晰,装订整齐,符合格式。校对人对付印的稿件负责。校对必须认真细致,准确无误,如发现不妥之处,应当及时与拟稿人或者核稿人商量改正。原稿不清楚的,应当请拟稿人看过清样后再付印。校对人应当在公文清样上签名,以示负责。
印刷秘密公文,应当交由本单位内部打字室或者委托持有保密部门颁发的《国家秘密载体复制许可证》的印刷厂印刷。秘密公文的印刷、校对应当尽量减少接触人员。绝密公文的印刷、校对应当指定专人进行。
第三十五条 机关印章及机关领导人用于公文的名章,由办公厅(室)指定专人掌管,并负责用印监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