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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和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以外,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发文机关都应当加盖印章。单一机关发文或者两个机关联合发文,落款处不署发文机关名称,只盖发文机关印章;3个以上机关联合发文,必须在落款处署发文机关名称并加盖印章,同时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当公文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当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一)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二)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当加圆括号标注,并左空两字标识在成文日期的下一行。
  (十三)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主题词按照(国务院公文主题词表)的要求标注。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公文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公文种类的词,一份公文的主题词,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词目。主题词顶格标注在公文末页、抄送栏的上方,“主题词”用3号黑体字,词目用3号小标宋体字。
  (十四)抄送机关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执行或者知晓公文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十五)文字从左至右横写、横排。正文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如有小标题可用3号小标宋体字或黑体字,一般每面排22行,每行28个字。
  第十二条 公文中各组成部分的标识规则,除本细则已作规定外,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家标准A4型(210mm×297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章 行文规则

  第十四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
  第十五条 行文关系根据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一般不得越级请示和报告。因紧急、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报告时,应当说明情况并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第十六条 政府各部门依据部门职权可以相互行文和向下一级政府的相关业务部门行文;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如需要行文,应当报请本级政府批转或者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转发。因特殊情况确需向下一级政府正式行文的,应当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并在文中注明经政府同意。
  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厅(室)外不得向本部门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包括本系统)制发政策性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代替部门审批下达应当由部门审批下达的事项;与相应的其他机关进行工作联系确需行文时,只能以函的形式行文。
  第十七条 同级政府、同级政府各部门、上级政府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可以联合行文;政府与同级党委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相应的党组织和军队机关可以联合行文;政府部门与同级人民团体和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可以联合行文。
  第十八条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应当由部门自行行文或者联合行文,不应报上级机关批转。联合行文应当明确主办部门。必须经政府审批的事项,经政府同意也可以由部门行文,文中应当注明经政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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