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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内部情况通报”,适用于登载省政府领导的会议讲话,以及各市、县和各部门对全省工作有指导、参考作用的专题报告、调查报告、考察报告、经验介绍等。

第四章 公文格式

  第十一条 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在首页版心右上角分别标明密级(“绝密”、“机密”、“秘密”)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应当在首页版心左上角标明份数序号。
  (二)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其中电报应当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如需要同时标识密级、保密期限和紧急程度的,按照秘密等级、保密期限并列在上、紧急程度在下的次序用3号黑体字分两行顶格标识在公文首页版心右上角,密级与保密期限中间用“★”隔开。函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标识在公文标题左上角。
  (三)发文机关标识一般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两字组成,特定格式的公文,如命令(令)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令)”组成,会议纪要一般由会议名称加“会议纪要”组成;其他公文可只标识发文机关。联合行文,可用主办机关名称作为发文机关标识,也可用联合行文的机关名称作为发文机关标识,但应当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如联合行文机关过多,应当保证公文首页显示正文。
  (四)发文字号应当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名称加“文件”两字组成发文机关标识的公文,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发文机关标识之下、红色反线上方居中,只用发文机关名称作发文机关标识的公文,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武文线之下,公文标题之上的右侧。
  机关代字应当保持稳定,不宜经常变动。年份应当标全称并加六角括号;序号不编虚位(即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五)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的姓名,标识在发文机关标识之下、红色反线以上右侧位置,同时发文字号移至左侧。签发人为两人以上的,其姓名竖式平排,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排列在上,其他机关签发人姓名在主办机关签发人姓名之下,按照发文机关依次排列。其中,“请示”应当在附注处注明联系人(具体承办人)的姓名和电话。
  (六)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公文标题用2号小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者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七)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
  (八)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用来表达公文的内容。
  (九)公文附件,指对公文具有补充、说明性的附加文字材料,应当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顺序使用阿拉伯数字,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一般与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左上角标识“附件”字样,有多个附件时应当标识顺序号。如附件与正文不能一起装订,应当在附件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识公文的发文字号并在其后标识附件(或者带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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