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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七)议案
  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八)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十一)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十二)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三)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的公文形式

  第十条 公文形式由各级行政机关结合实际确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公文的主要形式:
  (一)发文机关标识为“海南省人民政府文件”,代字为“琼府”的公文,适用于转发国务院公文,部署全局性重要工作,发布重要决定,批转省政府直属单位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公文,向国务院请示、报告工作,以及需要以此形式行文的其他事项。
  (二)公文机关标识为“海南省人民政府”,代字为“琼府函”的公文,适用于批复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提请省人大或者省人大常委会审议议案,与国务院部门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有关事项等。
  (三)“海南省人民政府令”,适用于公布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省政府规章。
  (四)海南省人民政府内部传真电报、密码电报。
  1.海南省人民政府内部传真电报,代字为“琼府明电”,适用于办理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文中的紧急且内容不需要保密的事项。
  2.海南省人民政府密码电报,代字为“琼府密电”,适用于办理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文中的紧急且内容需要保密的事项。
  (五)发文机关标识为“海南省人民政府”,代字为“琼人字”的公文,适用于办理省人民政府任免干部事项。
  (六)发文机关标识为“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代字为“琼府办”的公文,适用于传达省政府关于某一方面工作的重要决定,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公文和省政府直属单位的公文,公布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通知有关重要事项等。
  (七)发文机关标识为“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代字为“琼府办函”的公文,适用于答复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单位请示省政府的一般事项,答复国家各部委拟订法律、法规草案时征求省政府意见的事项;同省直各部门和其他单位联系工作商洽问题,以及其他需要以此形式行文的事项。
  (八)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部传真电报、密码电报。
  1.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内部传真电报,代字为“琼府办明电”,适用于办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中的紧急且内容不需要保密的事项。
  2.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密码电报,代字为“琼府办密电”,适用于办理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文中的紧急且内容需要保密的事项。
  (九)发文机关标识为“海南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海南省人民政府省长办公会议纪要”、“海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会议纪要”的公文,分别适用于记载、传达省政府常务会议、省长办公会议和秘书长办公会议议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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