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工业企业破产,企业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以转让方式处置,其土地转让金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分配顺序进行分配;破产企业已将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的,抵押实现时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分配顺序进行分配。
第十六条 经与2/3以上债权人协商,对资不抵债但暂不能实施破产,且局部资产尚存优势的国有工业企业,允许其将尚有的有效资产分立成新的企业。
第十七条 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并清偿所欠职工工资或基本生活费以及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金等。
第十八条 经贸部门对各工业行业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各有关部门,为各工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重大问题提交同级政府协调。
第十九条 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市县政府要建立企业跟踪服务制度,增强服务功能,跟踪服务,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条 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依法加大打击力度,严厉打击仿冒我省名优产品行为,保护名优产品和企业利益。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综合性企业投诉机构,受理工业企业投诉,为其排忧解难,重大问题由省经贸主管部门研究协调后提交省政府研究解决。
第二十二条 帮助企业防范投资经营风险。省经济贸易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金融、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联网,建立企业完整的信用档案,进行信用评级,提供信用咨询,为企业在投资、融资、合作、营销中防范风险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 制止低价倾销,保护企业公平竞争。省经贸主管部门受理省内工业企业投诉,物价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 坚决治理“三乱”,减轻企业负担。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及时受理申诉案件。
第二十五条 改善和提高工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工业企业急需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现有政策规定,从优从快办理其本人及随迁家庭成员的落户、住房、社会保障等手续,帮助安排好其配偶、子女的就业和入学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