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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电信部门根据工业项目业主的生产经营需要,提供安全、可靠、便捷的接人、通信综合数字业务和无缝隙移动通信等服务。
  第十条 鼓励支持工业企业参与国际经济竞争。工业企业经申请可享有进出口经营权,自营进出口业务。凡产品有出口的,优先安排参加广交会和相关国外展销会;优先安排使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基金、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专项贷款项目贴息资金等。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工业企业,或上年度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如生产原料及产品涉及国家和本省发放进出口许可证和配额的,2年内给予优先安排。
  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工业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购置的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 改善对工业企业的筹融资服务。各级政府要加大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给予境内外股票上市、配股、发行企业债券等方面的扶持协助。建立中小工业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工业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十三条 鼓励大中型工业企业按照《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和《海南省实施〈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办法》的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创新企业机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
  第十四条 本企业职工一次性付款购买国有中小型工业企业的,给予优惠20%;分期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分期付款的比例由所在市、县政府确定;也可以购买部分国有产权,改制为多元所有制企业。
  第十五条 采取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加快国有工业企业改制重组。根据国家产业政策,须由国家控股的关系国计民生、国民经济命脉的大型骨干工业企业,改造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组建企业集团的,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的原有划拨土地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处置。
  国有企业兼并、合并后仍属国有工业生产企业的,经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原划拨土地可以保留划拨用地方式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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