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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设立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国家和本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工业项目,促进全省工业发展。省经济贸易厅负责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管理、监督及检查,保证专项资金合理使用。省财政厅、省审计厅对资金的使用实施财政监督与审计监督。
  专项资金有偿使用于工业项目投资,作为国家资本金注入,或以协议投资等方式投入;无偿使用于对重点工业项目的贷款贴息。对列入国家或本省重点工业项目计划,或对全省工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并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的技术改造及新建工业项目,可用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的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专项资金的申请和审批按(海南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进行。
  有条件的市、县政府应参照省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办法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发展本市、县工业。
  第八条 对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技术改造和新建工业项目,可以采取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供给土地或给予地价优惠。
  减少企业资金压力,积极推行工业用地租赁制。
  鼓励工业项目向现有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集中。城市市区内的工业企业迁至现有工业园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属以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园区土地使用权的,可以申请地价优惠;属以转让方式取得园区土地使用权和以用地等价置换的方式搬迁至园区的,可以享受园区优惠政策。
  第九条 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加快改善工业项目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环保等基础设施配套条件。
  大型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密集区的工业项目用水,项目投产前供水至厂区。新建工业项目用水,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工业项目业主自行投资建设蓄、引水工程的,自工程竣工投入使用之日起5年内免缴水资源费,第6年起减半征收水资源费。
  工业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公共用电线路由供电部门负责修建,修建工程在项目投产前完工。工业项目专用供电线路,由该工业项目业主负责出资建设,供电部门从就近变电站优先安排出线和供电容量。
  工业项目业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有权自主采购厂区内的供用电设备,选择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厂区内.供电工程设计,选择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厂区内供电工程施工。
  工业企业供电设施的改造与扩建享受上述同等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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