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琼府〔2001〕67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工业发展若干规定》已经省政府三届第1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海南省工业发展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海南经济结构调整,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改造传统产业,加快我省工业化发展进程,实现新兴工业省的目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原则,坚持以发展为主题,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提高科技含量,扩大总量,盘活存量,促进和加快全省工业化进程。
第三条 加快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海洋产品和农副产品深加工等产业;立足我省资源优势,以高新技术提升壮大医药、油气化工、汽车及摩托车、饮料食品、化纤纺织等现有优势产业。
第四条 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企业制度创新,进一步搞好企业资产重组,支持做大做强国有大型工业企业;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工业企业;鼓励发展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全方位加快工业发展。
第五条 各级政府应大力推进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把加快工业发展作为重点,坚持项目推进,依法加强协调,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政策上引导和促进工业健康、有序、快速发展。
各级经贸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工业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应尽职尽责,努力推动工业发展;各有关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监督管理,增加服务意识,主动做好服务工作,支持和促进工业发展。
第六条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投资总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不含2亿元)或3000万美元以下(不含3000万美元),建设规模不需国家平衡的技术改造项目,均实行省内项目登记备案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