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凡在验收过程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自行放宽标准行为的,一经发现交由监察部门从严查处,触犯法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验收过程中,不得借机向煤矿收取任何验收费用,也不得搭车向煤矿收取其他规费。
附件:江西省乡镇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标准附件
附件: 江西省乡镇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标准
第一条 煤矿有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二条 煤矿开采应做到合理利用资源,严禁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和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
第三条 煤矿有实测并及时填绘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蓝图)。
第四条 煤矿的生产水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能使人员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并有通风机,实行机械通风。
第五条 立井提升应使用矿井人员升降专用容器和防坠安全保护装置。
第六条 矿井有独立排往地面的排水系统,综合排水能力能够满足井下最大涌水需要。
第七条 井上下电话通讯畅通。
第八条 煤矿有防治水、防瓦斯、防灭火、防尘等灾害预防措施及处理计划。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煤层的矿井,能采取有效防突措施。
第九条 煤矿有瓦斯检查制度和检查报表,有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检测仪器,有定期测风和报表制度。检测仪器必须定期校验。
第十条 矿井有可靠的供电电源,井上下供电分开,井下供电严禁中性点直接接地。
第十一条 井下使用合格的矿用电气设备和矿用阻燃(ZR)电缆。井下严禁使用明闸刀开关,明电照明。
第十二条 煤矿应与就近的矿山救护队签订预防性安全检查、安全技术服务和救灾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