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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办法的通知

  (一)乡镇煤矿停产整顿后,对照《标准》要求,由煤矿逐条写出整治情况报告,向乡(镇)政府书面申请预验收。乡(镇)政府接到申请后,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预验收,并将验收结果填入相应验收表格,上报县(市、区)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县级验收。
  (二)县(市、区)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申请后,应及时报告县(市、区)政府,县(市、区)政府按照申请的时间顺序,安排经贸、煤炭、国土资源、工商、公安、环保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联合验收工作组,验收组的成员根据各自职责,逐项进行现场验收,并在各自所验收的项目后签名,验收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报县(市、区)政府负责人签署意见。
  根据对停产整顿煤矿的验收情况,县(市、区)政府必须形成同意恢复生产、继续停产整顿或关闭的意见。属于关闭的,由县(市、区)政府进行关闭;属于继续停产整顿的,必须在规定整顿期限内完成整顿工作,否则予以关闭;属于同意恢复生产的,由县(市、区)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上报设区市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申请市级验收。
  (三)设区市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接到申请后,按照县(市、区)的验收程序和要求一样进行。经验收合格的煤矿由设区市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上报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同时,书面告知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四)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收到设区市的书面通知后,根据所掌握的情况,随机抽查矿井总数的50%以上,并将抽查情况直接报送省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收到设区市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上报的验收材料后,交省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四证”,合格的由省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报请省政府批准。
  经省政府批准同意恢复生产的煤矿,按照正常程序和要求核发新的《煤炭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时间安排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到2001年12月31日止,逾期达不到整顿要求的一律予以关闭。
  四、验收工作要求
  (一)凡已经市、县两级验收同意恢复生产的煤矿,继续进行安全整改,改按本文规定执行,补齐相应报批手续。
  (二)凡各地各部门制定的验收办法和标准,若有与通知规定不相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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