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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全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验收办法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1〕74号 2001年10月22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和国家经贸委《关于进一步贯彻国办发明电〔2001〕25号文件精神做好煤炭行业重点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运行〔2001〕864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了《全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办法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全省乡镇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并负责组织实施,省煤矿安全生产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办事处负责具体监察。
  设区市、县(市、区)、乡(镇)政府直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镇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工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规定,按照省煤炭行业管理办公室制订的《江西省乡镇煤矿基本安全生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参与验收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煤炭主管部门:对《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煤矿的特种作业人员(井下放炮员除外)持证上岗进行检查;对《标准》中的第三条至第十三条进行验收。
  (二)国土资源部门:对《采矿许可证》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标准》中的第二条进行验收。
  (三)公安部门:对井下放炮员持证上岗进行检查;对《标准》中的第十四条进行验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执照》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
  (五)环保部门对煤矿是否符合环保标准进行验收。
  (六)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办事处对恢复生产验收工作进行监察,抽查。
  二、验收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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