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经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确需开支的其他费用。
(三)促进就业资金的管理。
促进就业资金由各级再就业领导小组管理。促进就业资金的使用,由各级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年度预算,报同级再就业领导小组批准。促进再就业资金存入各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促进就业资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同级商业银行开设促进就业资金支出专户,财政部门应根据同级再就业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预算,及时、足额地将资金拨入支出专户。促进就业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建立促进就业资金的财会、统计、审计制度,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使用上级财政转移支付和失业保险基金构成的促进就业资金,需经省再就业领导小组批准。
(四)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和管理。
各级政府要加大社会保险基金扩面征缴力度。凡纳入失业保险基金征缴范围的用人单位和人员,都应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财政供款事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所需经费,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4号)执行。降低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参加养老保险的“门槛”,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可在不低于设区市上年社会平均工资的60%和不高于300%的区间由参保者自行选择,缴费比例由现行的20%降到18%;对已参保企业改制后分流出来置换了身份的职工,在未再就业前缴费基数和比例也可按上述办法执行。要加大市县政府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形成养老保险基金的平衡机制。
六、加强人力资源基地建设,加快劳务输出产业化步伐
认真落实省委关于“三个基地、一个后花园”的战略定位,大力发展劳务输出。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劳务输出作为扩大就业、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措施,坚持城乡统筹,积极引导城镇失业人员、下岗职工和农村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加大城镇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劳务输出的力度。
扩大劳务输出,提高我省劳务输出的整体规模和效益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劳务输出产业化发展步伐,实行劳务输出的市场化运作、规模化经营和一体化服务。各地要依托现有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培训机构,积极开展劳务输出人员的职业培训,积极探索以省内培训、省外就业的方式扩大劳务输出的途径。进一步健全劳务输出管理体制,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政府管理劳务输出的职能部门,要切实做好劳务输出的规划、管理工作,制订和完善有关政策。凡外出务工人员在输出地或输入地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输出地劳动保障部门可为其计算工龄和缴费年限,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加强对外出务工人员的服务和管理。积极开展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试点工作,把组织外出就业与鼓励回乡创业结合起来,有关部门要为返乡创业提供信用担保、信息咨询、技术支持、管理服务和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