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区市及所辖区政府要采取政府购买工作岗位的办法,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建立市、区、街道三级困难对象就业托底机制。劳动者的聘用和报酬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政府按核定的实际安置的就业困难人数给予其适当的补贴。就业困难人员是指: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以上;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就业愿望迫切、愿意无条件服从社区有关部门安置,非本人主观原因仍在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核定。
为更好地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各地要积极发展公益性劳动组织,开发公益性和社区服务就业岗位。公益性劳动组织的认定范围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可享受非正规劳动组织的各项优惠政策。公益性劳动组织必须安置本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和接纳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推荐的就业困难人员,经设区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定,可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每人每月一定数额的岗位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要鼓励各类社会经济组织开发适宜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项目。凡创造一个岗位吸收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1000元--1500元的补助,具体数额由设区市政府确定。就业困难人员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50%以上的,可享受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优惠政策。
五、多方筹集促进就业资金,加大对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投入
(一)促进就业资金来源。
1.失业保险基金上年收入用于按国家政策规定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社会筹集部分之外的剩余资金。
2.从当年各级财政安排和社会筹集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
3.按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各级财政安排的就业经费(包括再就业补助费和城镇就业补助费)。
4.社会各界捐赠。
(二)促进就业资金开支范围。
1.开发公益性劳动岗位的补贴。
2.下岗职工“协保”的补贴。
3.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的安置补贴。
4.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下岗职工、失业人员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费用。
5.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费用。
6.劳动力市场建设和运行费用。
7.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经费。
8.街道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社区就业服务载体的工作人员、业务经费的补贴。
9.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从业人员提供综合性商业保险的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