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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对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自主创业半年以上的下岗职工,与新用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半年以上的下岗职工,不符合“内退”和“协保”条件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下岗职工,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中心和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手续。对三年协议期未满、自愿提前出中心的下岗职工,可将尚未领取的基本生活费一次性发给本人,并办理出中心、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上述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后,由企业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未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极少数无资产变现、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其资产管理部门又无力调剂的,经同级政府批准,可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对愿意自谋职业的下岗职工或其他人员,可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寄存档案,进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要广泛开展再就业援助行动,以协议期满将出中心或已出中心但再就业困难的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为服务对象,通过上门指导、贴近服务、专项扶持、接续社会保险等援助措施,使他们在再就业、接续社会保险和保障基本生活等方面得到及时有效的帮助和服务,为下岗职工平稳出中心和实现再就业创造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再就业各项优惠政策,积极开展上门咨询和政策援助、职业指导援助、就业信息和岗位援助、技能培训援助、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援助、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援助、基本生活保障援助、特困群体援助。要通过实施购买培训成果的办法,帮助下岗、“协保”和失业人员选择社会需求量大且符合个人实际情况的专业进行培训,经鉴定合格,并在以后半年内实现了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报销培训费。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再就业援助行动的主要责任;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要落实促进就业的资金;工商、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优惠政策;各有关部门要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创业开展“结对帮扶活动”;工会要将援助行动纳入“送温暖工程”,对再就业困难人员进行重点帮助;共青团组织开展青年志愿者上门服务活动;妇联开展巾帼社区创业带头人活动,多形式帮助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尤其是妇女失业人员的再就业。
  二、发展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促进非正规就业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组织下岗职工、失业人员,通过开展市政市容保洁、保绿、保安、保养服务,家政、配送和各类代办服务,家电维修、车辆管理和为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用工提供的劳务等服务经营项目,帮助其获得一定的收入和基本社会保障的社会劳动组织。其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由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以自愿组合、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形式组织起来,自己寻找经营服务项目,经营活动进入社区就业服务载体并接受其管理,从业人员中下岗失业人员占60%以上的劳动组织;另一种是由政府根据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需要,帮助建立的非盈利性社会劳动组织,包括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培训实习和劳务输出的基地等。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由同级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颁发全省统一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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