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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赣府发〔2001〕32号 2001年10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当前,我省正处在深化改革、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以及新成长劳动力的增加,就业矛盾比较突出。多渠道扩大就业,既是改善人民生活的重要途径,也是经济发展的重要目标。各级政府要从认真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的工作目标,在继续重点做好“两个确保”的同时,围绕着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加快建立市场导向的就业机制,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职业培训、就业服务、社会保障工作之间的互相融合,尽快形成市场引导培训、培训促进就业的格局,形成就业促进保障、保障支持就业的格局,形成市场主导、政府督导、各方协力、齐抓共管促进就业的工作格局,进一步缓解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带来的人员分流的压力,平稳渡过下岗职工出中心的高峰期。现将进一步做好就业和再就业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采取多种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
  从2002年1月1日起,各地不再新建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新的减员原则上不再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由企业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凡所在企业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依法足额缴费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仍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实际,按照进中心三年协议期满出中心的总体要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有情操作,积极稳妥地推进下岗职工出中心。凡协议期满的下岗职工,从协议期满的次月起,再就业服务中心不再发给基本生活费,停止代缴社会保险费,并可采取以下方式出中心。
  内部退养。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下岗职工,可实行企业内部退养。“内退”后继续由企业发给基本生活费,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再办理退休手续。
  随企业改革出中心。国有企业在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出售等改制过程中,应将下岗职工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对到转制后的企业工作的职工,转制后的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对愿意自谋职业的职工,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领取安置费或支付经济补偿金,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国有企业关闭、破产时应将下岗职工与其他职工统筹考虑,并按照规定领取安置费或支付经济补偿金,继续接续社会保险。
  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以下简称“协保”)。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订协议、不符合内退条件、1956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男性和1961年6月30日以前出生的女性下岗职工,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与原用人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协保”协议。“协保”期限为签约的下岗职工现有年龄至法定退休日止。“协保”人员的社会保险费交纳,以各设区市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养老保险按16%缴费,医疗保险按5.5%缴费,失业保险按1%缴费。“协保”人员不再享受失业保险,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按现行规定执行。三项社会保险费用在“协保”协议生效时,一次性缴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费用由企业承担。企业资金确有困难的,通过资产抵押、资产变现等办法解决,或由其资产管理部门帮助解决。对少数特别困难的企业,各级政府可从促进就业资金中给予适当帮助。对于特别困难无力一次缴纳“协保”费用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可与企业签订分期缴纳协议,原则上一年缴纳一次,但不享受社会保险费率优惠。“协保”人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再就业。由原用人单位招用的,必须解除“协保”协议和原劳动合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协保”人员,自谋职业或在新的用人单位重新就业后,可以免交社会保险费,也可以补交社会保险费差额。“协保”人员提出解除“协保”协议,在解除协议时一并解除劳动关系,不享受经济补偿;解除“协保”协议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并实行市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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