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1]28号文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1〕28号文
 进一步做好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的通知
 (赣府发〔2001〕31号 2001年10月2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8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抓住放开销区机遇,积极发展与周边主销区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
  放开销区,实现粮食购销市场化,既为粮食主销区加快农业结构调整,也为粮食主产区腾出市场空间。我省各级政府和粮食管理部门必须抓住放开销区机遇,充分利用我省在区位上与浙江、福建、广东、上海四个粮食主销省、市邻近的有利条件,积极引导和鼓励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跨出省界,与上述粮食主销省、市建立长期稳定的粮食购销协作关系,开展代购、代销、代储和联合经营,千方百计扩大我省的粮食销售。
  二、继续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切实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
  坚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是当前深化改革、执行保护产区政策的重要内容。只有继续坚持这项政策,才能保护好我省的粮食生产能力和经济效益,特别是保护好农民种粮积极性。为执行好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政策,按照国家的要求,我省今年继续把中、晚稻定为保护价收购范围。经对今年粮食生产成本测算和市场粮价走势分析,以及同周边省份粮食价格相衔接,确定我省今年中、晚稻收购保护价分别为每50公斤52元和54元。全省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批准入市的其他企业都必须按照省制定的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的余粮,同时做好保护价和新的粮食质量标准的宣传工作,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
  各级有关部门要继续支持按保护价敞开收购农民余粮。农业部门要为搞好粮食生产做好指导和服务。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改善金融服务,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的粮食,要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资金贷款,保证不向农民打白条;对退出保护价范围的粮食,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要继续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收购,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政策提供收购资金贷款。粮食、工商、物价和质量技术监督等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粮食收购市场的管理和监督检查,防止粮食购销企业发生拒收、限收和压级压价现象。同时,各地要促进和引导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行顺价销售,要加强粮食安全保管,有计划有步骤地搞好库存粮食的轮换,减少粮食陈化损失。对已经出现的陈化粮,按国务院和省有关政策措施处理,不得擅自处理,更不能流人粮食市场。
  三、进一步完善我省粮食风险基金包干办法,把粮食各级政府负责制落到实处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