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32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柴松岳
2001年10月8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加强编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应当适应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遵循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各司其职,配合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共同做好机构编制监管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管理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置应以职能的科学配置为基础,做到职能明确、分工合理、机构精简规范,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变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
(二)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
(四)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前,应当广泛调研、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省人民政府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部门管理的行政机构和省人民政府常设的议事协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