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遴选聘任市政府参事实施办法
(1999年11月25日 昆政办〔1999〕83号)
为了规范市政府参事的选聘工作,建立并保持一支规模适当、高素质、高水平的参事队伍,更好地为市政府领导的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服务,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58号、国办发(1995)20号文件和市政府昆政发(1997)9号文件精神,结合近几年的工作实践,特制定遴选、聘任市政府参事的实施办法:
一、遴选参事的范围和条件
市政府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中遴选有代表性、有社会影响、有参政议政能力的各方面专家担任。个别符合参事条件,熟悉统战工作的中共党员也可以遴选为参事,但人数不得超过参事总数的10%。能够在海外统战工作,特别是在统一祖国的事业中发挥作用的爱国人士;从台港澳和国外回来定居的知名人士,也属于遴选聘范围。
参事遴选对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行政正县级以上职级的人员;
(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年龄一般在60岁左右,个别因工作需要的可高于65岁或低于55岁,身体健康,能参加外出调查研究活动。
二、选聘参事的程序:
(一)民主推荐。市政府参事人选可由单位、个人或社会团体公开推荐;也可通过市政府领导提名、本人自荐等多种渠道,广泛推荐符合条件的人选,并填报《市政府参事推荐表》。
(二)遴选提名。由市政府参事室对推荐人选进行筛选考察,经集体研究提出拟聘名单并填报《新参事情况调查表》。
(三)统战部门审核。市委统战部根据有关政策和掌握的情况对拟聘参事人选进行审核,并填写意见后将《新参事情况调查表》返回市政府参事室。
(四)市政府审批。由市参事室向市政府呈报拟聘任的参事名单和考察材料,市政府研究批准后下达批复。
(五)颁发聘任书。由市政府办公厅召开会议,请市长或副市长向受聘参事颁发由市长签署的聘任书。
三、受聘参事的任期和待遇
聘任参事以5年为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连续聘任,但聘期届满时超过70岁的,一般不再续聘。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58号、国办发(1995)20号文件的规定,从企事业单位聘任的参事均不进入国家公务员序列。其福利待遇按有关政策办理具体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