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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利用政府性外债的担保和外债外援配套资金匹配管理暂行规定

  第六条 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范围
  1、以市政府名义向省财政厅借用的外债项目的配套资金。
  2、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利用外债项目、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基础性、公益性外债、外援项目的配套资金。
  第七条 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原则
  1、财政部门原则上只对社会发展性外债、外援项目提供配套资金。
  2、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还必须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财政部门所提供的配套资金,应纳入部门和行业的预算支出范围统筹考虑。
  第八条 财政配套资金的申请程序及要求
  1、凡需由财政部门提供配套资金的外债、外援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在立项前向财政部门提出配套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政府同意后,方可申请立项。
  2、申请配套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供详实的项目基础材料。
  3、经财政部门初审,政府原则同意承诺配套的项目,财政部门必须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估、审定等前期工作。若项目评审可行,由财政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方可配套。若审核评定中发现项目不可行,财政部门有权拒绝配套申请。
  4、凡涉及各县(市)区提供配套的项目,需先由各县(市)区政府出具县(市)区配套资金承诺文件后,市财政局方可承诺配套。
  5、经同级政府批准由财政提供配套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与同级财政签定资金使用协议,并按规定使用好配套资金。
  6、项目单位所需配套资金按财政财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筹集、落实,项目单位须承担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
  7、配套资金必须按照转贷协议等有关文件予以安排落实。
  第九条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项目的有关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运营的管理,使之达到预期目标,履行还贷义务。
  第十条 项目单位必须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配套资金及贷款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及运营情况、项目经济效益及还贷能力情况。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有权对提供担保和配套资金的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加强管理、监督、检查,以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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