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利用政府性外债的担保和外债
外援配套资金匹配管理暂行规定
(1999年11月23日 昆政发〔1999〕8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昆明市利用政府性外债(以下简称“外债”)的担保和外债外援配套资金匹配的管理,规范财政行为,防范外债风险,提高项目单位资金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的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以下概念系本暂行规定所特别界定
1、外债系指国家向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和联合国等有关机构举借的贷款。
2、外援系指外国政府、非政府组织、多边和双边等机构所提供或捐赠的资金和实物。
3、财政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以财政名义保证所使用外债按期偿还的一种政府行为。
4、财政性配套资金(以下简称“配套资金”)系根据外债、外援项目的转贷协议等法律约束性文件要求,由政府承诺配套并需财政安排、构成项目总投资的无偿或有偿资金。
5、项目单位是指使用外债或外援资金且承担偿债义务等法律责任的主管部门或项目具体执行主体。
第三条 财政提供担保的范围
1、以市政府名义向财政部借用的外债。
2、市政府确定的,以社会效益为主的基础性、公益性外债项目,确需财政担保的由市政府正式通知市财政局,按通知进行担保。
第四条 财政担保的原则
1、项目符合国家和省、市政府的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符合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
2、项目必须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产性项目要具备还款能力。
第五条 财政担保程序及要求
1、凡需担保的外债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在立项前向市财政局提出担保申请,经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承诺担保后,方可申请立项。
2、申请担保的项目单位,必须向市财政局提供详实的项目基础资料。
3、市政府同意承诺担保的项目,财政部门必须参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评估、审定等前期工作。项目经评估、审定可行后,由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正式出具担保文件。
4、由市财政局出具担保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与市财政局签订担保合同,提交详尽的、可行的还款资金来源和还款资金安排计划,并须向市财政局提供由主管部门出具保证承诺或有一定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出具的反担保文件。
5、凡涉及各县(市)区的项目,须由各县(市)区政府对市财政局出具反担保文件后,市财政局才对外出具担保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