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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统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统计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5年4月5日 实施日期:2005年5月5日)废止

昆明市统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1999年11月29日 昆政发〔1999〕87号)

  第一条 为建立统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制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全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云南省统计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备法人资格的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并依照本《办法》办理统计注册登记手续,领取《统计登记证》。
  第三条 统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的主管机关是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凡符合第二条 规定的单位,不论其经济类型、隶属关系,均应按属地原则和现行的统计报表报送关系,到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的统计机构申请办理统计注册登记。
  统计单位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及年审。
  第四条 注册登记系指对经批准成立的法人单位进行登记造册。登记项目主要有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开业时间等。注册登记的主要根据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国家机关法人批准成立的文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注册登记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证。
  1、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须填写《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提交统计注册登记管理主管机关审批。统计注册登记管理主管机关接到《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和相关有效证件后,方可受理。
  2、审查:审查提交的《法人单位基本情况表》及有关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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