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承接技防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在审核登记的资质等级内承接工程,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包技防工程。
第二十三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有关资料送市局技防办审核;工程竣工后,须经市局技防办会同有关部门验收。
第二十四条 承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建设单位必须对上述人员进行登记。
第二十五条 承担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必须及时认真的做好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建后维修服务工作,确保技防设施使用正常。
第五章 奖罚
第二十六条 在技防工作中做出下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和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认真执行本办法,落实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到位,成绩显著的;
(二)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有效地运用技防手段制止违法犯罪和抓获违法和犯罪涉嫌人员的;
(三)技防产品生产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技术标准的;
(四)技防工程质量可靠,功能完善,对违法犯罪活动发挥了有效的技防作用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不按规定安装或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
(二)违反规定将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承包或转包给未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审核登记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维修的;
(三)未按规定落实安全技术防范责任制,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四)安装或者使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和不符合国家技术认证标准的设施器材的;
(五)不按规定解决用户投诉质量问题的;
(六)违反规定泄露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秘密的。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区、县(市)公安技防管理部门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