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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三条 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须对设备器材的种类和性能、安装部位、线路走向、操作方法及值班人员工作规范等资料信息严格保密。
  第十四条 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和维护管理制度,完善操作使用岗位责任制,保障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居民住宅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按照建设部、公安部《城市居民住宅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


            及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第十七条 本市生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企业,须将产品的相关技术资料和技术监督部门的质检报告报送市公安局技防办,经市公安局技防办登记备案后方能组织批量生产。
  属国家技术监督管理局实施工业产品许可证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由市公安局技防办会同技术监督部门认可后,报上级公安技防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凡投放本市市场销售的国内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须持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技术资料、售后服务保证措施等资料到市公安局技防办申请登记,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审核登记后,方可进行产品销售。
  第十九条 进口安全技术防范产品进入本市销售、安装前,须将进口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样品、技术标准、公安部检测中心的产品检测报告等报市公安局技防办审核登记。
  第二十条 承接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须持有关资料文件到市公安局技防办申请登记(外埠施工单位须提交当地公安技防部门的审核登记证明材料),经审核登记后,方可承接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维修。
  第二十一条 安全技术防范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将技防工程交给未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审核登记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和维修;重要单位和要害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不得由国(境)外企业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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