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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失效]

  5、宣传和推广应用安全技术防范新产品和新技术,组织安全技术防范培训;
  6、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市各单位的安全技术防范工作;
  7、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中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设立由单位分管安全保卫的领导、安全保卫负责人、业务技术负责人组成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组织,负责对本单位安全技术防范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本市从事公安技防管理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技防管理公务时,必须主动出示《昆明市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检查证》。对未出示《昆明市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检查证》的人员,被检查单位有权拒绝接受检查。

第三章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安装使用及


           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

  第九条 下列单位、场所必须安装或配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一)水、电、气及电信等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单位的要害部位;
  (二)海关、机场、中心车站、对外机构及国家机关的要害部位;
  (三)生产、存放枪支、弹药、爆炸物品及其它危险物品的场所或部位;
  (四)存放机密文件资料、档案、图纸的场所;
  (五)金融系统的金库、运钞车和各级营业部门;
  (六)存放、陈列、展览、经营重要文物和金银珠宝及其它重要物品的场所;
  (七)公交、财贸、商业、文教、卫生和旅游系统等企事业单位的重要物资仓库、货场,存放有现金、有价证券、重要票证的部位;
  (八)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所属重要电子计算机房,配置贵重仪器设备的科研、通讯等场所;
  (九)大型商场、宾馆、饭店、招待所,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现代化多功能建筑物、综合性高层商住楼。
  第十条 必须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装置的部门和场所(部位)在新建、改建、扩建时,应在设计中统筹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报市公安局技防办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审核登记。
  第十一条 凡需安装使用安全技术防范器材的单位,安装前必须经市公安局技防办对设计安装图纸、安全技术防范器材设备的规格、性能和质检证书等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标准后方可安装。
  第十二条 安装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应采用质量高、性能好的先进产品和设备,确保安全、有效、适用。禁止使用安装不合格或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设备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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