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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按照公安部规定执行)

昆明市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27日 昆政发〔1999〕8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管理工作,发挥技术防范在预防犯罪和治安防范中的作用,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是指通过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监督管理以预防、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的治安防范管理活动。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是指用于防盗窃、防抢劫、防入侵、防破坏、防爆炸等的特种器材。安全技术防范工程是指综合运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其它相关产品所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三条 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坚持技防、人防、物防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 我市对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的企业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对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及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和维修的单位实行审核登记制度。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 管理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昆明市公安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昆明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及各分、县(市)公安局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并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1、负责组织实施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安全性能审验和社会治安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进行指导、监督和归口管理;
  3、负责对本市和外地在昆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的企业进行登记备案,负责对我市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及从事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的单位进行审核登记,并进行年度审验;
  4、参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工程建设的立项审核,设计方案审查及工程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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