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对经年度评审,业绩突出的民营科技企业,做为政府重点扶持的民营科技企业,享受省、市扶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十条 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辞职从事民营科技事业,自愿创办、领办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其待遇按昆政发〔1998〕9号《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实施意见》及昆人劳通(1999)30号《关于国家公务员、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辞职从事个体、私营经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市和各县(市)区人才服务中心应做好辞职、辞退人员的档案管理工作。企业注册地在四区的辞职、辞退人员档案由市人才服务中心管理,企业注册地在县(市)区的辞职、辞退人员档案由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服务中心管理。尚未建立人才服务中心的,可由市人才服务中心代理。市人才服务中心应当积极为民营科技企业提供人才代理服务。
第四十二条 昆明市科技奖励基金,可以用于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科技企业家。
第四十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办法,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民营科技企业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机关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违反本实施办法,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民营科技企业证书,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撤销认定并通知有关部门取消其享受的优惠待遇,追缴违法所得;
(二)年度检审时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迟报统计资料,按
统计法规定给予处罚;
(三)民营科技企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有假冒科技行为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昆明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