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三条 鼓励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对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民营科技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民营科技企业与科技机构、大专院校进行技术合作、购买技术专利、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所发生的费用,可分期摊入成本。
第三十四条 民营科技企业中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集体控投企业、联营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设备,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盈利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年终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直接用于科技开发所进口的仪器、设备、试剂和技术资料,可根据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中试设备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折旧年限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加速30%-50%。
第三十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所获收入,必须全部用于企业的研究与发展。
第三十六条 民营科技企业研究开发、生产经营所需土地,优先安排审批。
第三十七条 省内外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以独资合资、项目入股等方式领办、创办民营科技企业,2年内累计纳税10万元以上,可以在企业登记注册地申办1名蓝印户口;连续2年以上每年纳税达到50万元以上的,可以在企业登记注册地办理企业集体户口。
第三十八条 在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民营科技企业,同时享受园区的优惠政策;被认定为高新技术或承担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的民营科技企业,同时享受省有关高新技术产业的优惠政策;属个体、私营性质的民营科技企业,同时享受省、市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有关优惠政策。
鼓励海外留学人员把在国外取得的科技成果、专利技术带回国内,以无形资产参股的形式,创办民营科技企业,同时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