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市和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是民营科技企业的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1)协调贯彻民营科技企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办法;
(2)制定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
(3)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科技立项、科技统计、成果推广;
(4)组织民营科技企业的人才培训、信息咨询、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学术技术带头人选拔及对作出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财政、工商、税务、计划、教育、劳动人事、外事、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对民营科技企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七条 申办民营科技企业,除应具备企业登记条件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实施办法第二条的内容;
(二)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三)主要创办人或领办人须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取得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有合法的专利或专有技术、科技成果、新技术产品。
第八条 实行国有民营的科技企业,除应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进行了国有资产评估;
(二)国有资产投资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已经过合法确定。
第九条 申请开办民营科技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申办人向市或所在地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三款所要求的有关材料,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企业登记注册,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凡申报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行业的民营科技企业必须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民营科技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按照分级管理、统一认定的原则进行认定。昆明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进行认定。各县(市)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其所管理的民营科技企业进行初审。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的具体办法由昆明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现有其它企业符合民营科技企业资格的,可按第十条的规定到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认定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