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执行国家新的法律法规)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贯彻
<云南省民办科技企业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昆政发〔1999〕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开发(度假)区管委会:
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市科委《昆明市贯彻〈云南省民办科技企业条例〉实施办法》,现批转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科委反映。
一九九九年九月十八日
昆明市贯彻〈云南省民办科技企业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发展本市民营科技事业,规范民主科技企业行为,保障民营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云南省民办科技企业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民营科技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以科技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经营为主要业务,实行自筹资金、自愿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新型运行机制和经营方式的经济实体。
民营科技企业有多种类型,主要有: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下列人员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或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
(一)留学归国人员;
(二)离休、退休、辞职、退职、待业、下岗的科技人员;
(三)国家机关及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科技人员;
(四)外省市来昆的科技人员。
第四条 市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将民营科技企业的发展纳入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对民营科技企业的指导和服务,保护和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