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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昆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保障金由民政部门组织发放。发放范围是具有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东川五个区(含乡镇)和安宁、呈贡、晋宁、宜良、石林、嵩明、富民、禄劝、寻甸一市八县政府所在镇的常住非农业户口;对象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以及逐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其他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居民。保障金实行差额补助,按照保障标准与家庭人均收入间的差额,差多少补多少保障金。
  第五条 保障金的拨付
  市和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保障金财政专户,预算安排的保障金和各渠道筹集的资金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通过财政专户拨付保障金,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金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保障金支出专户,并由县(市)区民政局财务部门管理,专门用于保障金的支付,并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保障金的管理,支出及编制预决算工作。
  民政部门每季度末1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季度保障金使用计划;市级财政部门每季度末5日前根据已审核计划将下季度市级财政配套保障金拨付给市级民政部门。
  市级财政承担的保障金拨入市民政局的保障金支出专户后,由市民政局根据各县(市)区的保障人数,所需资金和县(市)区配套资金到位数额等实际情况,按季度下拨各县(市)区民政局保障金支出专户,再由各县(市)区民政局会同本级财政安排的保障金合并使用,组织发放。各县(市)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使用情况统计(月)报表》在每月终了5日内,《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情况统计表(一)(二)》在每季度末的15日前要如实上报市民政局,逾期不报的,暂缓分流拨该县(市)区的市级配套资金。
  第六条 保障金的使用
  保障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准挤占和挪用。遇特殊情况需要开支的保障金,由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提出使用意见,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方能使用,但不得影响保障金的正常发放。
  第七条 预决算的编制
  民政部门按编制预算的规定和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保障金年度预算,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保障金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
  第八条 保障金的列报。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的最低生活保障金列入“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类”、“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款中的“城镇社会救济费”支出预算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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