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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昆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2005年1月25日)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昆明市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通〔1999〕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政府同意市民政局、财政局《昆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和规范昆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民政部门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开展此项工作当好参谋;财政部门要强化保障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把党和政府关心困难职工的政策落实到千家万户。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昆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和正常运作,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管理,根据《云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昆明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昆明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金是为保障城镇居民维持最低生活水平,由政府建立,专项用于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持有常住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的生活补助资金。
  第三条 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资金来源,由市和各县(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内多渠道筹集资金。其分担的保障资金比例按照市政府的文件规定执行。
  保障金的来源具体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保障金;
  (二)上级财政补助;
  (三)保障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来源。
  第四条 保障金的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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