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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章解释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章解释
 权限和程序问题的通知
 (1999年7月12日 昆政办〔1999〕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规范我市规章的解释工作,保证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办发〔1999〕43号、云政办发〔1999〕132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章的解释权限和程序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属于市政府规章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者作补充规定的问题,由市政府作出解释。这类立法性的解释,由市政府法制局按照规章草案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根据不同情况,由市政府法制局发布或者由市政府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布。
  二、凡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市政府规章的问题,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能够解释的,由其负责解释;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解释存在困难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其作出的解释有不同意见,应报请市政府解释,具体由市政府法制局负责承办,作出解释。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市政府法制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作出解释,答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其他有关部门。
  三、凡属于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有关贯彻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的解释问题,参照上述权限和程序办理。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其他文件的解释,仍按现行做法,由市政府办公厅具体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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