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委、财政局《昆明市
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昆政办〔1999〕39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外经委、财政局《关于昆明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外经委、财政局反映。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七日
昆明市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有关政策的实施意见
根据1998年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市对外开放的工作实际和已经出台的扶持政策,特制定以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市属及市以下外贸、外资、边贸出口企业可受以下政策:
1、纳入我市实施的外贸出口“双十工程”入围产品的外贸、外资出口企业可享受出口贴息补助,具体办法为:
(1)以上年度自营出口实绩为基础,每出口100万美元,原则上享受扶持资金3万元人民币;出口不足100万美元,按比例酌情递减。
(2)企业本年度实际出口比上年度自营出口增长部分,每增加100万美元,原则上享受扶持资金5万元人民币;增量不满100万美元,按比例酌情安排。
2、对市属边贸生产企业和边贸商号的扶持,则以上年度边贸企业自营出口实绩为基础,每出口1000万元人民币,原则上享受扶持资金3万元人民币。
二、纳入全市出口创汇统计的企业,包括:有出口经营权的市属国有企业、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边贸企业,自1999年起可享受出口创汇企业国内运费补贴资金,具体实行分档补贴办法:
1、年出口创汇在100万美元以内,1美元给予1分人民币的运费补贴。
2、年出口创汇在100万至500万美元的,超过100万美元的部分,按1美元给予2分人民币的运费补贴。
3、年出口创汇在500万美元以上的,超过部分1美元再按3分人民币给予运费补贴。
4、市属边贸企业出口以人民币结算的,按当年12月31日汇率折算为美元后,按上述补贴办法执行。
三、对从事扶贫性项目开发的外经贸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财政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适当的财政贴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