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需要修改完善再行报批的项目,由市外资办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说明需修改完善的内容。
四、其它
1、超越县区权限审批的项目,由县区上报市外资办审批。
2、超越市级权限审批的项目,由市外资办上报省外资办审批。
3、本试行办法由市外资办具体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4、本试行办法从一九九九年五月一日起实行。
昆明市计划委员会
昆明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
昆明市建设委员会
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昆明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审批制项目审批工作规程
昆明市报审外商投资企业合格文件目录
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文件目录
1、合营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申请报告(5份);
2、合营各方合作意向书或协议书(5份);
3、合营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签发的有效工商登记或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个人名义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应出具个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5份);
4、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资产评估证明;外方个人投资的,提供个人银行存款证明;中方若以国有资产作为出资或合作条件,须提供国有资产评估证明及确认文件)(5份);
5、场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或建设管理部门初审意见)(5份);
6、合营各方法定代表身份证明(5份);
7、投资者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中已注明的,不需再提供)(5份)
8、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5份);
9、企业名称登记证书(5份);
10、合营企业董事会名单(由各位董事签名);董事委派书(由委派方法定代表签署出具,中方委派书应有其主管部门的确认);总经理、副总经理的聘任或委派书(经董事会决议后,由董事长、副董事长签署);中方人事主管部门出具的董事成员简历;上述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