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
外商投资审批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昆政办〔1999〕3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现将市计委、市外经委、市建委、市工商局、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共同研究拟定的《昆明市外商投资审批工作试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昆明市外商投资审批工作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
云南省外商投资条例》和《昆明市外商投资审批程序若干规范》,实现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格局,按照公开、规范、高效的原则,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申办报告
1、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外资办)统一受理市级权限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申办报告。
2、为保证审批工作的顺利进行,申办外商投资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向市外资办提供完整、真实的合格文件及有关材料(所需文件目录附后)。
3、市外资办负责认定申办报告及附件是否合格,对于不完备或不符合要求的,市外资办即应通知申报单位按规定补充、完善。
4、申办项目需环境评价、规划定点、资产评估、建设管理、特种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申报单位应在申报项目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市外资办亦可根据申报单位要求,致函有关部门进行初审。
5、申报文件经市外资办认定合格后,即正式受理,市外资办向申报单位下达《受理通知书》。市外资办将从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批性项目的审批工作;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登记性项目的登记工作。
二、各部门审批
1、市外资办在正式受理申办文件的第二日内,将文件分送政府有关部门(以下称承办部门)审批。
2、市外资办分送的文件,按急件传递、办理。
三、发证和答复
1、经审批通过的项目,即由市外资办发给申报单位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
2、经审批不予批准的项目,市外资办正式复函申报单位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