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立会审制度。为体现政府宏观调控、总量控制、监督约束的职能作用,根据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的总体规划,贯彻规模开发、集约开发、统一规划、配套建设的原则,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定期召集建委、计委、规划、土地、房管、物价、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进行会审。会审主要项目包括:开发项目规模确认、建设计划审定、建设项目选址定点、土地征用、规划方案初审、初步设计审定、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开发建设项目税费减免以及房屋售价审核等。
2、确定运作程序。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报件工作;对经济适用住房参建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按公开招标程序和方式,确定开发建设单位。
根据会审意见,项目开发中标单位须与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签订承诺协议,市计委、市建委联合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立项和开发建设、规模计划,分解下达到通过招标方式获取开发权的开发企业。
开发企业持市计委、市建委联合下达的投资、规模和计划批准文件到规划管理部门,申请规划定点;规划管理部门结合城市总体规划,进行统一安排定点。
按照市建委、市计委、市规划的安排意见和定点通知书,土地管理部门按照会审确定的原则、规模、计划、规划的内容和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使用土地的有关规定,进行统一征地。
三、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管理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管理是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的重要工作。为使此项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必须强化项目开发管理、开发企业管理、建设质量管理、调控房价管理、项目竣工综合验收管理。
1、开发项目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一经批准,确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非法转让和炒卖项目,不得非法转包或肢解项目工程。开发项目实行动态管理,在签约前,由市建委发给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依照手册内容实施监督管理。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项目手册》的规定如实填写,定期向市建委报审。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手册》报主管部门备案。
2、开发企业管理。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建委)要对参加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招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开发经历、经营实绩、资信、技术人员等情况进行逐一审查。通过招投标获取开发权的企业,要向政府作出严格按规划设计内容实施的承诺;建筑工程质量的承诺;保证工期、加强施工管理的承诺;房屋预售方案和销售的承诺。对不履行承诺条款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取消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资格。
3、建设质量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和强制性质量监督制度。建设监理必须由经济适用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工程监理公司进行全过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自行监理。委托建设监理应实行公开竞争、招标方式,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的各个关键环节进行强制性质量监督。没有建设监理单位和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监理情况说明书和质量监督说明书,综合验收单位不进行综合验收。根据《条例》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承担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质量责任;在经济适用住房交付使用时,应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对于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住房,购房人有权退房并索取赔偿;在开发资质管理中实行质量否决制,对开发建设质量低劣、消费者投诉多、无故不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给予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取消开发资质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