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章停放车辆驾驶员离开车体的;
(二)车辆发生故障后不及时移开,影响道路通行的;
(三)违章后开车逃逸或故意将车停在道路上,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
(四)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聚众停放车辆,妨碍交通秩序的;
(五)在设有自动收费仪表的停车泊位内超时停放,或在停车泊位内停车后不缴费的。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法吊扣驾驶证或处100元罚款:
(一)不按规定的车道行驶或骑线行驶的;
(二)行经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在车行道上从车辆左侧上下乘车人的;
(三)占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影响公交车辆通行或进出站点的;
(四)不按规定牵引故障车辆或车辆发生故障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或故障标志的;
(五)不按规定试车的;
(六)驾车时接打移动电话、查询寻呼机信息或向车外抛掷物品的;
(七)违反规定使用喇叭的;
(八)违反规定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的;
(九)轮休车辆不按规定喷印轮休标志的;
(十)驾驶车辆车容不整洁的。
违反本条第九、十项规定的,除处罚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滞留违章驾驶员驾驶证副证,违章驾驶员在规定时间内达到要求的,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回被滞留驾驶证副证。
第五十八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一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机动车行驶证副证;经整改后,凭环保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回机动车行驶证副证;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回收车辆强制报废。
第五十九条 拖拉机、畜力车、人力板车在四区范围内从事客运、停车候客或在禁行的时间和道路上通行的,对租用者、使用者和车主可处以100-500元罚款。
第六十条 非机动车和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100元罚款:
(一)在人行过街天桥上或人行横道线内骑行的;
(二)非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人力三轮车牌证在本市四区范围内
行驶或驾驶无牌证的人力三轮车的;
(三)人力三轮车在禁行的时间和道路上通行的;
(四)翻越交通隔离设施或护栏的。
第六十一条 非机动车驾车人、行人、乘车人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处20-50元罚款。
第六十二条 非法拼装、改装或使用拼装、改装的摩托车、客货人力三轮车的,处300-500元罚款,并责令或强制拆除非法装置。
第六十三条 人力三轮车从事客运的,一律收缴车辆。
第六十四条 占用道路从事经营性维修、擦洗机动车及其他妨碍交通安全活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处3000-5000元罚款。造成交通事故的还要依法承担事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