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资格的人驾驶的;
(三)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四)擅自刻制或使用伪造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的;
(五)以代办车辆、驾驶证手续或代办各种与交通管理有关业务为名,收骗钱财,扰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常秩序的。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1000元罚款,并收回入城通行证或其他交通管理证件,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依法吊扣驾驶证:
(一)利用单位自用入城通行证从事营业性运输的;
(二)转借、涂改、伪造、挪用入城通行证或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三)使用涂改、伪造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通行证和其他交通管理证件的;
(四)一人持二本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同一车辆拥有两本(副)以上机动车牌证的;
(五)驾摩托车或正常人驾残疾人专用车从事客运的;
(六)驾驶已报废的机动车的。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300-500元罚款,对机动车驾驶员可依法吊扣驾驶证:
(一)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云A·T号牌以外的车辆违反规定载客的;
(三)残疾人驾驶残疾人专用车从事客运的;
(四)机动车变更、过户后,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五)编造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报批手续等骗取交通管理证件的;
(六)指使、强迫他人违反交通法规的。
违反第五十一条(三)项、第五十二条(五)项、第五十三条规定的除处予罚款处罚外,并可滞留车辆1-3个月。
第五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法吊扣驾驶证或处200-300元罚款:
(一)驾驶机动车在禁行时间和道路上行驶的;
(二)客运汽车违反规定行驶中上下乘客、沿街揽客或停车候客的;
(三)逆向行驶或路口越过中心实线超越排队等候放行信号的车辆的;
(四)违反规定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的;
(五)客运车辆未进入规定的站点或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的。
第五十五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依法吊扣驾驶证或处200元罚款:
(一)轮休车辆违反轮休规定,在禁行区域内行驶的;
(二)违反交通信号、标志的;
(三)遇前方交通阻塞,不依次停车等候,变更车道、强行驶入路口或在禁停区内停车的;
(四)在人行横道内停车或掉头的;
(五)使用失效的与交通管理有关的各种证件的;
(六)违反规定掉头的;
(七)违反规定在道路上停放车辆的;
(八)在城市主干道上不按规定临时停车的;
(九)驾驶遮盖、污损、字迹辩认不清、不按规定安装号牌或号牌不齐全的机动车的;
(十)擅自利用机动车或在车身上作广告的。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吊扣驾驶证或处200元罚款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强制拖移车辆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拖移不便的,可固定机动车轮胎,违章驾驶员必须交纳车辆拖移费及有关费用,情节严重的,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